入室盗窃被发现,残忍砍人致死 | 罪犯韦海能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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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2020年7月1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韦海能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8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韦海能途径大化县贡川乡某村被害人韦某(女,殁年78岁)家,通过虚掩的后门入室行窃。
韦海能先到二楼房间内翻找财物,找到一身衣裤和拖鞋,将自己身上被雨淋湿的衣裤和鞋换下,藏匿于房内的床铺下。后韦海能到一楼继续行窃,住在一楼房间内的韦某发现后大声呼喊,韦海能即上前用右手掐扼韦某的颈部将韦某摔倒在地,并抓起韦某头发,将韦某头部往地板上用力撞击。
之后,韦海能又到一楼厨房内寻得一把不锈钢菜刀,返回房内用菜刀刀背和刀面砍击韦某头颈部数下致韦某死亡。韦海能用一床被子将韦某盖住,用一条毛巾擦拭手上血迹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韦某因头部及左颈部损伤合并造成死亡。
被告人韦海能入户盗窃,被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韦海能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韦海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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